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

法定代表人丁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云盘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湘中计算机学校)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盘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湘中计算机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湘中计算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丁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军,被上诉人云盘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于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湘中计算机学校诉称:2006年11月,其与云盘村委会签订了五里中心完小校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6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如遇征收,则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费归湘中计算机学校所有,对土地财产所有权的补偿归云盘村委会所有。2009年湘潭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通知湘中计算机学校,其所在地在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项目红线范围内,需拆迁,要求湘中计算机学校配合拆迁并停止2009年新生招生工作,同时,云盘村委会也转达了该内容。为此湘中计算机学校积极配合,分流学生,用去几十万元,但过了一年多时间,仍未见拆迁事务所前来拆迁。直至2010年底,湘中计算机学校接到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指挥部文件,要求湘中计算机学校腾地,湘中计算机学校与云盘村委会之间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但为配合国家建设,湘中计算机学校同意由云盘村委会给付15万元作为承租期内的建筑设施费用补偿,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搬迁。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因拆迁给予湘中计算机学校办学的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等费用,归湘中计算机学校所有。拆迁事务所与云盘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中,已包含上述补偿费用,云盘村委会应依约支付,但云盘村委会违约,不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云盘村委会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停业工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安置等各项经济补偿3000000元;3、云盘村委会按补充合同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学校不重建补偿费894304.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4日,湘中计算机学校(乙方)与云盘村委会(甲方)签订了《湘潭市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湘潭市宝塔街道云盘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使用的合同书》,约定:乙方自2006年12月1日起长期租用甲方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租金为每年4万元;校园内目前甲方的教学设备用品、生活设施用品,由乙方无偿使用。终止合同时,除正常损坏,合理报废外,应归甲方等等。2006年11月6日,双方签订了《湘潭市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的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乙方(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甲方(云盘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使用,进行办学活动,已签订合同,就合同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依据签约双方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在长期租赁校舍使用过程当中,如若遇到因建设需要,征收此处,征收方针对乙方因办学而给予的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费,归乙方所得,征收方针对甲方的土地财产所有权而给予的赔偿,归甲方所得。2008年8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湘潭市岳塘区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使用合同书变更部分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就2006年11月4日和2006年11月6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补充合同,经友好协商,变更协议如下:租赁期限将原来的长期改为8年,即2006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等等。

2009年6月23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湘中计算机学校发出通知,内容为:接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项目指挥部通知,你校在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项目红线范围内,需拆迁。请贵校配合拆迁工作,停止2009年新生招生工作。2010年12月10日,湘潭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甲方)与云盘村委会(乙方)签订《五里堆学校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房屋坐落:湘潭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村,土地使用权人为云盘村集体;经甲方实地丈量,平房面积为1909.44㎡,平房面积为797.68㎡,乙方有证房建筑面积为2707.12㎡;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二、经双方充分协商,并按潭政发(2005)27号文件及其附表所列的补偿标准,确定被征收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经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体如下:(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建筑面积2707.12㎡,补偿金额为2534340.6元;(二)房屋室内、外附属物补偿费为825418.21元;(三)有证房屋预调补偿费541424元;(四)按期腾地奖406068元;(五)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以上补偿费总金额5201555.43元等等。云盘村委会已领取上述补偿款。2010年12月16日,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湘中计算机学校下发《关于云盘村五里小学拆迁补偿问题的函》,告知湘中计算机学校:你校2010年8月13日报告收悉。就云盘村五里小学拆迁补偿问题,指挥部委托湘潭市高新区拆迁事务所负责。现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及协议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腾出土地。你校与云盘村租赁关系请与云盘村委会解决。2011年6月1日,云盘村委会向湘中计算机学校发出《关于领取拆迁补偿的函》,告知租赁合同已失去履约的基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并会同街道、事务所共同商议,补偿湘中计算机学校15万元作为承租期内的建筑设施费用,请湘中计算机学校于2011年6月23日前领款。湘中计算机学校于2011年6月23日领取了该笔15万元的补偿款,并出具了领据。后湘中计算机学校从租赁的房屋中腾地搬迁,该租赁房屋被拆除。湘中计算机学校认为云盘村委会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湘中计算机学校与云盘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应否解除。双方之间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湘潭市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湘潭市宝塔街道云盘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使用的合同书》、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以及2008年8月29日签订的《湘潭市岳塘区湘中计算机学校租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村委会的五里中心完小校舍使用合同书变更部分条款》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租赁房屋在湘潭市集约用地示范区项目红线范围内需拆迁,湘中计算机学校已腾出该房屋,后租赁房屋已被拆除而灭失,双方合同的履行基础已经丧失,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无需再另行予以解除。故对湘中计算机学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云盘村委会认为合同已实际解除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二、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湘中计算机学校停业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导致双方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征地拆迁,而双方在签订的补充合同中已对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如需拆迁时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故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房屋被拆迁时云盘村委会应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且湘中计算机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要求云盘村委会赔偿的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故湘中计算机学校要求云盘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和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虽对租赁物征收后的处理方案进行了约定,但没有约定具体项目,属于约定不明确,湘中计算机学校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云盘村委会领取的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和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系征收方针对湘中计算机学校而给予的补偿、补贴及搬迁费,且云盘村委会已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15万元拆迁补偿费用,故湘中计算机学校的该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云盘村委会辩称已按合同对湘中计算机学校补偿完毕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另外,云盘村委会辩称湘中计算机学校尚欠租金8.2万元,不属于案件审理的范围,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湘中计算机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3元,由湘中计算机学校负担。

上诉人诉称

湘中计算机学校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客观;2、云盘村委会应当赔偿湘中计算机学校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3、云盘村委会应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腾地奖和学校不重建补偿。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湘中计算机学校的上诉请求并改判;2、诉讼费由云盘村委会承担。

云盘村委会答辩称:1、云盘村委会已经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将针对上诉方因办学而发生的相关补偿给付了湘中计算机学校;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准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1年6月1日云盘村委会向湘中计算机学校发出的《关于领取拆迁补偿的函》中载明:“……我村根据实际情况,并会同街道,事务所共同商议,补偿你方15万元作为承租期内的建筑设施费用,请贵校于2011年6月23日前领款。腾地或说强制腾地在即,请你方全力配合。如有补偿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影响按期交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湘中计算机学校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2、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和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

一、关于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湘中计算机学校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的问题。云盘村委会与湘中计算机学校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征收如何处理已进行了约定,即征收方针对湘中计算机学校因办学而给予的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费,归其所有。合同中并未约定云盘村委会应对因拆迁导致湘中计算机学校所发生的各项损失问题进行赔偿,故湘中计算机学校要求云盘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云盘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湘中计算机学校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和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的问题。云盘村委会(甲方)与湘中计算机学校(乙方)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间遇到征收,补偿金应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即:“如若遇到因建设需要,征收此处,征收方针对乙方因办学而给予的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费,归乙方所得,征收方针对甲方的土地财产所有权而给予的赔偿,归甲方所得。”合同中载明的甲方云盘村委会现已经领取了补偿款,补偿款具体分为1、建筑面积补偿费;2、房屋室内、外附属物补偿费;3、有证房屋预调补偿费;4、按期腾地奖;5、学校不重建补偿费,合计金额5201555.43元。湘中计算机学校认为其中按期腾地奖406068元和学校不重建补偿894304.62元应当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征收方针对乙方因办学而给予的相关补偿、补贴及搬迁费,应当由云盘村委会向其支付。云盘村委会认为该两项补偿费均属于征收方针对其土地和财产所有权而给予的补偿。本院认为,关于学校不重建补偿费的性质属于征收方针对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而给予的补偿,湘中计算机学校作为土地和财产的租赁方无权要求云盘村委会向其支付该笔费用。按期腾地奖系对及时搬迁并腾出土地行为而给予的奖励,本案中湘中计算机学校系具体腾地的执行方,湘潭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也于2009年6月23日向湘中计算机学校送达要求其配合拆迁工作的通知,湘中计算机学校积极履行了搬迁腾地行为。虽然云盘村委会对于顺利搬迁腾地工作也积极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双方签订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搬迁费”归湘中计算机学校,故云盘村委会应按约将该笔费用付给湘中计算机学校。湘中计算机学校搬迁腾地前从云盘村委会领取了15万元补偿款,依据云盘村委会向湘中计算机学校出具的《关于领取拆迁补偿的函》,15万元的性质为承租期内的建筑设施费用,并非《补充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补偿款,且函中还明确载明:“如有补偿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影响按期交地”,故湘中计算机学校领取该笔费用的行为并不代表其放弃因被拆迁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湘中计算机学校仍可依据合同向云盘村委会主张权利。故对于湘中计算机学校要求云盘村委会向其支付按期腾地奖406068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湘中计算机学校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406068元;

三、驳回上诉人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203元,由上诉人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负担37000元,由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民委员会负担4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3元,由上诉人湘潭市湘中计算机中等职业学校负担37000元,由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民委员会负担42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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