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鄂双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爱丽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604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双泰的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财产。本院受理后于同日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