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鲜(罗某某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琴(代某某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鲜,被告代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4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松毛土1300包,每包单价8元,原告将松毛土运输并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松毛土货款1040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松毛土货款10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代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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