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真理街5栋。
责任人:周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山,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盛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