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予晗,女,锡伯族,****年**月**日出生,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丁新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新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9日,作出的(2016)新312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新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124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在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丁新永已经支付案款72000元,剩余案款为122906元。本院对被执行人丁新永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对被执行人丁新永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新永有银行存款3448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笔款项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新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丁新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94906元,已执行回案款106480元,尚有88426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丁新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丁新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新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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