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储小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储春生与被告储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小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储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伍仟元整(500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10000),当时约定2个月还清。现到期对方只支付本金5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还,双方对此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储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间,在岳西县天堂镇回龙小区新天缘宾馆内,储小中因经营饭店需要向储春生借款,于是储春生就当面打电话给债务人李小强,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该款直接付给储小中,李小强亦同意;储小中在收到李小强转账后,当场给储春生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储春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还款日期为_年_月_日,如不按期还款付违约金每天叁佰元整,借款人,储小中,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6××××2233,借款人签字:储小中,2018年3月30日”。上述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经多次催要,2019年8、9月间,储小中在福瑞登宾馆偿还借款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还,故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储春生与储小中的民事纠纷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储小中向储春生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储春生可随时要求储小中返还借款,但应给予一定期限。储小中经诉讼催告至庭审之日,视为给予一定期限,但储小中至庭审之日仍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储春生主张储小中偿还借款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储小中未到庭参见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储小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储春生借款本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储小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储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柳文静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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