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双新社区奉天路公园世家113、1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LK60176。

经营者:杨再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广,男,石门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壶瓶山望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壶瓶山镇泥沙社区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L7EL62D。

法定代表人:覃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与被告石门壶瓶山望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门壶瓶山望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撤回对被告石门壶瓶山望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撤回对被告石门壶瓶山望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24元,减半收取833.12元,由原告石门县亮哈达灯饰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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