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盼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昌工艺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西三巷**石材区****。 法定代表人:汪勋峰,该经销部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盼望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昌工艺石材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米劳人仲字(2021)第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字(2021)第5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昌工艺石材经销部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6,036元(其中案款25,750元、执行费286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习知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