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刘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梦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娟,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欢欢与被告韩梦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刘欢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欢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刘欢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