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与菏泽路交叉口向东88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7BNX0F。 法定代表人:蒋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增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增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增梅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增梅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申请人山东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