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丁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作涛与被执行人丁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作涛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丁小文银行存款30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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