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某,女,瑶族,****年**月**日出生,住雷山县。 被告:王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于开庭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嘉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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