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文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张艾洒,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马祥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文升与被执行人张艾洒、马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升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602元(含执行费1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张艾洒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5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案件款7500元,二、被执行人张艾洒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若违约,张艾洒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马祥林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11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