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桂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赵桂莲与被告李生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赵桂莲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桂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桂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