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进明(曾用名:刘祥),男,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一鸣,男,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海县鑫远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682746925X,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男,住陕西省西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进明因与被申请人王一鸣、福海县鑫远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进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毛 文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