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祁连县八宝镇央隆绿色牛羊肉,经营场所:祁连县八宝镇七一路富康小区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2MA75506182。
经营者:马雪莲,女,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央隆乡阿格村村民,现住祁连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应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央隆乡阿格村*号,现住祁连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马元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祁连县八宝镇央隆绿色牛羊肉与申请人马元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祁连县八宝镇央隆绿色牛羊肉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8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马元军向申请人祁连县八宝镇央隆绿色牛羊肉支付羊肉款6427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祁连县八宝镇央隆绿色牛羊肉与申请人马元军于2021年5月8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