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东侧庆丰街南侧MOCO新世界23楼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1659870U
法定代表人:史海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开波,系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口市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北段(北郊乡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653419XT
法定代表人:金琪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系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市金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牛相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