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刘晖、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1799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2018)苏0602执179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刘晖、姚敏名下财产的查封。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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