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保定流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弘康路75号万**刺绣对面胡同北行30米路西第一个胡同西头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MA08TB23XC。
法定代表人:贾明恒。
被告:贾明恒。
审理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流辉商贸有限公司、贾明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