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滔,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北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滔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滔醉酒后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刘黑村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滔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63mg/100ml。同年7月1日,被告人张滔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邵阳市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滔亦无异议,且有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视频截图、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社会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查询证明、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滔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滔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亦出具了建议对被告人张滔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张滔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