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艳伟,绰号“万来”,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2010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xx局行政拘留3日;2015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xx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xx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xx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21日因吸毒被茶陵县xx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茶陵县xx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艳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雷桂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谭艳伟先后二次帮助吸毒人员陈某(又名陈某)购买毒品冰毒,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26日15时许,陈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谭艳伟购买毒品冰毒,谭艳伟收到该购毒款后,只转了500元钱给贩毒人员刘某某购买毒品,自己从中非法获利100元。刘某某收到该500元购毒款后并没有给谭艳伟毒品,故陈某也没有拿到毒品吸食。
2.2021年6月14日19时许,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共计支付600元钱给被告人谭艳伟购买毒品冰毒,谭艳伟收到该购毒款后,只转了500元钱给贩毒人员刘某某购买毒品,自己从中非法获利100元。当晚,刘某某因在乡下,遂提出让谭艳伟方出100元租车费到县城送毒品,后陈某微信发了100元钱给谭艳伟,谭艳伟转发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在东阳公园给了谭艳伟约0.1克冰毒,接着谭艳伟在东阳公园将毒品冰毒给了陈某。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谭艳伟被抓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艳伟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谭艳伟在第一次贩卖毒品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谭艳伟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艳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谭艳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谭艳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艳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次贩卖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艳伟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艳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谭艳伟的违法所得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