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应科,男,回族,现年约55岁,宁夏中卫市人,现住中卫市。 被告:马仲兰,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志成与被告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应科、马仲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杜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志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杜志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孝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