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陈信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瞿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士军与被执行人陈信峰、瞿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0000元,未执结标的160000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信峰、瞿萍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陈信峰、瞿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协助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信峰、瞿萍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