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渝01**民初2914号 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37998H。 法定代表人:李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玥路,系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系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鹏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宝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