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东珠,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云,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中鑫珠宝金行,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号合新庭花园A幢首层商铺6号。 经营者:张剑伟。

审理经过

原告岑东珠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中鑫珠宝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岑东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东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东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东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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