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东珠,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云,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中鑫珠宝金行,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号合新庭花园A幢首层商铺6号。 经营者:张剑伟。
审理经过
原告岑东珠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中鑫珠宝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岑东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东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东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东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