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祥,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佩琴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7元,鉴定费16876.24元,合计28023.24元由原告朱佩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