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祥,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佩琴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7元,鉴定费16876.24元,合计28023.24元由原告朱佩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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