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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