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贺×1,住山西神兴县。
被告:贺×2,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关×诉被告贺×1、贺×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被告贺×1、被告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诉称,2019年正月,原告与被告贺×1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4月依民间习俗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与被告贺×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婚约期间,被告贺×1向原告索取衣服款88000元,被告贺×2向原告索取彩礼款88000元,共计176000元。原告与被告贺×1缺乏必要的婚前感情基础且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2021年4月被告贺×1离家出走,并表示不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现因二被告拒不返还索取的彩礼款发生争议。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与被告贺×1未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二被告在婚约期间向原告索取彩礼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与被告贺×1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故二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索取的彩礼款。现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贺×1返还衣服款88000元,被告贺×2返还彩礼款88000元,共计17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贺×1辩称,原告称被告贺×2索要彩礼款88000元,但事实上被告贺×2索要彩礼款87000元,结婚时原告给被告贺×1衣服款88000元,其余诉称均属实。衣服款88000元被告贺×1已和原告共同花完,所以不同意返还。
被告贺×2辩称,被告贺×2当时索要彩礼款88000元,后回礼1000元,因原告殴打且不要被告贺×1,被告贺×2现在经常带被告贺×1看病,所以被告贺×2不同意返还88000元,只同意返还30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贺×1、被告贺×2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贺×1于201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农历3月14日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被告贺×1向原告索要衣服款88000元,被告贺×2向原告索要彩礼款88000元,后回礼1000元。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贺×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贺×1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有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贺×1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贺×2退还彩礼,被告贺×2依法应予退还,本院酌情考虑退还6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贺×1退还衣服款88000元,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关×彩礼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关×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贺×2负担649元、原告关×负担1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