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峰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笨鸟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仲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笨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峰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笨鸟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笨鸟节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7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笨鸟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志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被上诉人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原审被告笨鸟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合议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后果相关的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7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3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新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朱 川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莫莉菲 书 记 员 刘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