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白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武,该公司王范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沈应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洛宁祥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3XCKGM48,注册地址:洛宁县西山底乡孙洞村。 法定代表人:韦玉亭。 被告:韦玉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刘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校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亚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应肖、洛宁祥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韦玉亭、刘伟杰、王校锋、刘亚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应肖、洛宁祥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韦玉亭、刘伟杰、王校锋、刘亚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应肖、洛宁祥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韦玉亭、刘伟杰、王校锋、刘亚洁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应肖、洛宁祥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韦玉亭、刘伟杰、王校锋、刘亚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95元,由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