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荣祥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陆维江,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养殖业,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现住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起诉书文号
独检刑诉(2021)147号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陆维江饮酒后驾驶贵JXXX号轿车由独山县农业银行后面的停车场沿城区道路往独山县老火车站方向行驶,发现执勤民警检查酒后驾车时,为逃避处罚,驾车转往老火车站的后巷方向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陆维江的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陆维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辩护人意见
无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陆维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维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陆维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逃避某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维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