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生,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相军诉被告朱自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0200元人民币。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希望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自忠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工资款102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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