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生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瓜州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柴生玉与被执行人瓜州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9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合计5118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