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泉水,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龚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辰溪县谭家场乡学校,住辰溪县谭家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745930448R。 法定代表人:张远平,负责人。 被告:湖南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80876168N。 法定代表人:孙阳,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方珍诉被告龚道兵、辰溪县谭家场乡学校、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方珍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方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方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清琳 人民陪审员 刘恩和 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向昱馨 书记员许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