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女江,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凤燕因与被上诉人唐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凤燕在收到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凤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