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亮亮,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俊岐,又名李州,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亮亮与被告李俊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亮亮、被告李俊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俊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宋某某借款2万元,宋某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宋某某出具借条,并由原告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出借后宋某某多次联系被告催要无果后,宋某某向担保人的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代为清偿债务后,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件及收条,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俊岐辩称,原告陈述事实无异议,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李俊岐向宋某某借款20000元,并由原告王亮亮担保,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元,宋某某向原告交付了借条,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72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未及时还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俊岐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就偿还借款金额向被告追偿。被告对原告代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俊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亮亮借款2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保全费240元,共计397.5元,由被告李俊岐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余157.5元,待判决生效后持票据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瑾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