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大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边丽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张化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旭与被执行人边丽坤、张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边丽坤、张化海银行存款1140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