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莲莲,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艳霞,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冯国徽,男,汉族,。 被告:朱存润,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史俊玲,女,汉族。 被告:孙守全,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段文俊,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霞、冯国徽、朱存润、史俊玲、孙守全、段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项,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被告张艳霞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张艳霞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退回,在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经本院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限期补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或预交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充相关材料,也未预交公告费。因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张艳霞送达地址,也未预交公告送达费用,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