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丁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