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益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孙家庄村白矾岭小组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MA0KKYR683。
法定代表人:张三小。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721342。
法定代表人:常宏。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益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阳县益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益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阳县益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