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峡谷村复兴二组。
负责人:曾家熔,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唐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办事处锅底河村坝××脚组××号。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唐安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84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唐安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黔2301民督8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兴义市福星汽车修理厂负担。(转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