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术其。
申请人:田爱香。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申请人王术其、田爱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8月24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975号调解协议如下:田爱香对已故丈夫曹发明生前于2013年2月7日欠款12800元予以确认。承诺收回株洲聚龙生态小区一期工程发建筑项目13-15栋、18-20栋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医疗费和田爱香、曹胜澜生活费合计100000元后再按债务比例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术其、田爱香于2021年8月24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975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