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成都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根据被执行人林霞与其丈夫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被执行人林霞名下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归其丈夫所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