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马瑞利,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大理市。 被申请执行人:郭晓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瑞利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晓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01民初197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马瑞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车费41416元和案件受理费417.5元,合计41833.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郭晓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郭晓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晓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1年5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赵子山 审判员 钱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