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里县杨二哥五金机电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龙里县谷脚镇物流园贵海城市总仓项目的商业用房第B区3、5、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6JORTY1N。 经营者:杨明军,男,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林,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仁贤,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帝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1栋4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75879。 法定代表人:邱煜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军(系四川帝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男,特别授权。 被告:付占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邱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贵州音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快递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J4NUXOL。 法定代表人:周文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龙里县杨二哥五金机电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杨二哥五金行)与被告四川帝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成装饰公司)、付占方、邱建军、第三人贵州音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域娱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二哥五金行的经营者杨明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林、艾仁贤,被告帝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占方及第三人音域娱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二哥五金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87,355元;2、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403.8元(资金占用利息以87,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前述方式计算至材料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2019年,案外人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及第三人音域娱乐公司将位于贵州省龙里县的经营场所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帝成装饰公司施工。被告帝成装饰公司因施工需要,自2019年10月起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所需的木工刀、墨斗、电胶布、水泥钉等材料,被告付占方为被告帝成装饰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上述材料,并在原告的购销材料单上签字。根据原告持有的购销材料单计算,被告帝成装饰公司累计在原告处购买的材料已达87355元,因被告帝成装饰公司未及时付款,原告多次进行催索无果。据原告了解,案外人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音域娱乐公司至今未向被告帝成装饰公司付清工程款,被告邱建军系被告帝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煜涵的父亲,曾作为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案外人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音域公司直接向原告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但原告至今未收到相应材料款。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帝成装饰公司之间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帝成装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材料款;被告付占方从原告处领取材料并在材料单上签字确认,也负有付款的义务;被告邱建军作为被告帝成装饰公司与原告间的实际联络人,根据被告邱建军委托案外人和第三人代为付款之实,足以说明其承认差欠原告材料款,在案外人与第三人迟迟未付款的情况下,被告邱建军也应当承担支付材料款的义务。被告帝成装饰公司、付占方、邱建军拒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帝成装饰公司、邱建军共同辩称,帝成装饰公司与该项目没有合同履约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邱建军对KTV和足浴项目设计及运营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经老乡柳铭介绍,邱建军与音域公司和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周文伟、周文宗、柳贤云进行多次协商,由邱建军以个人名义为龙里县谷脚镇的KTV和足浴项目装修做设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设计费按150元每平方米计算。在设计初案出台后,周文伟、周文宗、柳贤云准备将装修交给邱建军做,后面因价款没有谈成,就让邱建军做技术管理,所以邱建军就安排自己的技术员实施了隔墙放线工作,指导隔墙施工,并按照柳贤云的安排,让技术员游华建到楼下的龙里联塑(固达)配送中心利民五金水电材料行提货,游华建签字的两张是帝成装饰公司的提量单。泥工、电工施工班组是邱建军在周文伟、周文宗及柳贤云的要求下为三人引荐了。付占方、张金良以前虽是帝成装饰公司在六盘水项目的员工,但在KTV项目上是周文伟、周文宗、柳贤云聘用的现场工作员。不能确定委托支付是否是邱建军所写。原告提供的销售单是龙里联塑(固达)配送中心利民五金水电材料行,与原告名称不相符,不能据此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占方未到庭,庭后经承办法官与付占方电话联系,付占方称自己与张金良都是帝成装饰公司的员工,受邱建军安排采购材料用于龙里KTV装修,自己的工资一分未得。 音域娱乐公司未到庭,庭后音域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伟到庭称,2019年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成立前,我与周文杰、柳贤云经柳铭介绍,将龙里县谷脚镇万豪大道的KTV及足浴装修工程(含设计)交给邱建军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讲好总价在600万元以内。但邱建军在完成部分水电和隔墙施工后,就于2019年12月下旬退场了,后面的装修是其他公司完成的。我与周文杰向邱建军支付的款项大约是40多万元,至今双方都没有进行结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邱建军、邱煜涵系帝成装饰公司的股东,邱建军任监事一职。音域娱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系周文伟。案外人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1日,股东为柳贤云、周文杰,该公司现已注销登记。 2019年9月经柳铭介绍,邱建军与周文伟、周文杰、柳贤云就周文伟、周文杰、柳贤云在龙里县谷脚镇快递物流园投资的KTV和足浴项目的装修设计及施工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11月4日,帝成装饰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金云天签订《子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双方就龙里娱乐城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单项工程内部承包达成协议:工程名称为龙里娱乐城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的全部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料;本工程与甲方签署的工程合同约定自开工起到竣工交付给甲方的时间为施工总工期;施工范围为砌墙、构造柱、圈梁、沙灰抹平等;乙方对本协议所明确的承包工具有全面管理责任,包括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所承包的材料供应、成本核算、公司提供之材料的签收和保管等工作;价款以每层楼为计算单位,按进度付80%,工程余款为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未加盖帝成装饰公司印章,由帝成装饰公司员工游华建在代表处签字。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邱建军向金云天支付了部份款项。 邱建军与游华建一同到杨二哥五金行商谈购买材料事宜后的2019年10月31日,张金良、游华建持标头为“四川帝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单”向杨二哥五金行采购桥架、排水管、胶水等物品,均注明了规格数量,但未注明价格;采购单项目经理栏处有张金良、游华建签名。2019年11月3日至11月22日,张金良与付占方多次在杨二哥五金行采购脚手架、灰桶等物品,均对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确认。以上材料均使用在涉案龙里娱乐城装饰工程中。 周文伟与周文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向邱建军转账支付约400,000元左右。2019年11月下旬,邱建军撤离施工场地,至今未与音域娱乐公司进行结算。2019年12月19日,邱建军向金云天的合伙人陶美强出具委托支付,其上载明:特委托贵州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支付泥作工程、水电工程班组的费用,泥作400,000元、水电57,000元、材料款87,000元。 另查明,杨二哥五金行曾于2020年10月29日以帝成装饰公司、付占方、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帝成装饰公司、付占方、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87,355元。2020年12月23日,杨二哥五金行向本院撤回起诉。在该案(2020)黔2730民2965号庭审笔录中,邱建军作为帝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做了如下陈述:付占方的签字我方认可;张金良签字的部分不清楚,张金良是我们六盘水项目的现场施工员,是由我引荐给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的。委托支付书是我为了保证各方都能拿到钱的情况,按照音域娱乐公司、贵州吾指足道有限公司要求写的,上面的87,000元应该是杨二哥五金行的材料款,但当时写的时候我并不知道这个款。 诉讼中,本院依据杨二哥五金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1)黔执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帝成装饰公司邱建军、付占方银行存款91,75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杨二哥五金行为此向保险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经质证的帝成建筑公司材料采购单、销货单、委托支付、子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杨二哥五金行是否主张货款的权利主体;2、与杨二哥五金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如何确定;3、杨二哥五金行主张的材料款数额及利息问题;4、诉讼保全保险费问题。 对于争议焦点1。根据杨二哥五金行门面照片显示,“固达电缆”系杨二哥五金行销售材料品牌之一,杨二哥五金行系材料采购单、销货单的持有人,可以依据该债权凭证主张权利。 对于争议焦点2。首先,游华建系帝成装饰公司技术员,其与案外人金云天签订的《子项目装饰工程项目施内包承包合同书》虽然是以帝成装饰公司名义签订,但帝成装饰公司没有在该合同上盖章,说明其并未将帝成装饰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从邱建军向金云天支付部分价款及向金云合伙人陶美强出具“委托支付”的内容来看,实际履行《子项目装饰工程项目施内包承包合同书》的主体为邱建军。其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邱建军与游华建同到杨二哥五金行协商材料购买事宜符合《子项目装饰工程项目施内包承包合同书》“甲方负责提供部分材料”的约定,邱建军在(2020)黔2730民初296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认可付占芳签字的销货单、也认可委托支付系自己所写、委托支付中的87,000元应该是杨二哥五金行的材料款,但在本案庭审中又予否认,违反了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院有理由怀疑邱建军在本案中是出于规避己方责任所作的不实陈述,故对邱建军有利己方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对邱建军不利己方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如前分析,游华建、付占方、张金良系接受邱建军委托安排进行材料采购,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应由邱建军承受,结合杨二哥五金行系材料采购单、销货单的持有人,可以认定邱建军与杨二哥五金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争议焦点3。因杨二哥五金行持有的材料采购单未注明价款,导致该部分货款金额无法确定,故杨二哥五金行依据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涉案货款为87,355元的理由不充分。根据邱建军出具委托支付载明的“材料款87,000元”,虽然该委托支付书未注明材料款87,000元的权利主体为谁,但结合原告所持材料采购单、销售单所记载内容以及邱建军在(2020)黔2730民初296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陈述,可以确定委托书中所记载的材料款权利人为杨二哥五金行,邱建军应支付的材料款数额为87,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邱建军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确实给杨二哥五金行造成了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邱建军应予赔偿。杨二哥五金行主张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4。邱建军未及时支付材料款的行为虽然给杨二哥五金行造成损失,但杨二哥五金行为主张权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产生的保全保险费用,不是保全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杨二哥五金行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里县杨二哥五金机电建材商行材料款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 2驳回龙里县杨二哥五金机电建材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保全费938元,由龙里县杨二哥五金机电建材商行负担11元,邱建军负担1,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