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苏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来旺与被告苏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来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来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诉前保全费300元由原告高来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