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秀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治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秀均依据(2020)渝0243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治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治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秀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胡治奎于2022年1月22日(农历2021年腊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胡秀均支付30000元;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胡治奎在2022年1月22日前缴到彭水县人民法院;三、申请执行人胡秀均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治奎银行卡的冻结;四、如被执行人胡治奎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秀均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7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0)渝0243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