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春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赵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春燕诉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鲍春燕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春燕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鲍春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