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京龙大厦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068820216K。 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女,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苏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益寿路劳武驾校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28148089。 法定代表人:雷庭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红军、哈密市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90541.16元。2021年9月13日,因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红军、哈密市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红 审判员 宋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