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陶建新,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应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221房。
负责人:肖江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红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德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东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婧,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昌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曾宪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宋维君,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办公楼1-5楼。
负责人:胡劲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杨春香与被告谭应葵、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李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胡昌富、曾宪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